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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病關係法律

醫病關係要能和諧,一定要建立在公平對待的基礎上,如果醫療行為一律適用過失責任,醫療事故鑑定卻還是醫醫相護,則病人或病人家屬在面對醫療糾紛的訴訟上,可能永遠是處於弱勢敗訴的地位。是則醫療法如此修正,即難免落人口實,而有偏心之嫌。而消保法未能極力爭取適用無過失責任,亦不免有失職守,對消費者也不盡公平。